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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商號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之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滯報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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