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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此外,已有營利事業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書,該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使用條碼繳款書繳納暫繳稅款,除可免去舟車勞頓之苦還可降低人工填寫繳款書的錯誤。    營利事業若欲以現金繳納暫繳稅款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也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繳款書印製後,請檢查條碼的清晰度,並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登錄正確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受贈人如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都會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日前查得甲君於107年間將坐落在新北市的農地贈與子女,於法令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農地為農業使用,經審核後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000萬餘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經查得該筆土地在列管期間內,於108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與乙君,受贈人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該局因而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迄未依限辦理,該局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該土地後,遭法院執行處拍賣,而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財產之行為,實具有買賣性質,與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之情形有別,故仍應依法追繳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者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地時,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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