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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支付越來越普及,民眾出門消費免帶錢包已蔚為風潮,透過行動支付來儲存雲端發票還可以享有雙重中獎機會!      該局說明,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目前大部分的行動支付工具已提供結合雲端發票之功能,民眾只要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並以行動支付工具綁定手機條碼,結帳時先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描,再接續完成付款(掃描或感應支付)程序,即可儲存雲端發票!此外,部分行動支付工具(如:街口支付及歐付寶)於特定商店已將結帳條碼與手機條碼設計於同一畫面,提供1次掃描完成付款及儲存雲端發票功能;另行動支付結合會員載具者,更提供三合一的服務(如:全家便利商店APP及OPENPOINT APP),亦即消費者出示支付條碼予結帳人員掃描,即完成付款、儲存雲端發票及會員集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之店家消費並索取雲端發票,所有消費明細都可以利用統一發票兌獎APP的發票存摺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此外,雲端發票除了享有一般統一發票兌獎外,還有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15組及2千元獎15,000組,並自108年9-10月期起加開5百元獎40萬組,享有多一重的中獎機會!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故復查決定書如對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而由其同居人代收,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交郵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甲住居所寄送復查決定書,甲因不在家由其妻乙代為收受,乙將該復查決定書收下後忘了轉知甲,致甲於復查決定書送達後逾30日始提起訴願。甲與其妻乙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且乙具有辨識能力,依前揭規定,該復查決定書自乙收受時起發生送達效力,甲不得以乙戶籍未設於該處,主張送達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得以逾訴願提起期間為由駁回。  該局指出,復查決定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且與應受送達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之同居人,視同送達予應受送達人本人,至於其同居人是否轉交或於何時轉交應受送達本人,不影響已生之送達效力。  該局呼籲,復查決定書於應受送達處所經同居人代為收受時,該送達程序即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該同居人收受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免逾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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